●政策信息
《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將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和餐飲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條件、資質提出了明確具體的要求,規范了申請與發放程序、責任追究等,對維護食品市場和生產經營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辦法分6章共46條,包括總則、衛生許可證申請、衛生許可證發放審查、衛生許可證的管理、監督檢查、附則。《辦法》明確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違反食品衛生法規,被處以吊銷衛生許可證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3年內不得申請衛生許可證,進一步強調和明確衛生許可審查的嚴肅性,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樹立誠信意識。
●專家解讀
食品業有關專家表示,該辦法實施后,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更加規范化,更有利于保障食品的安全衛生。
專家稱,該辦法規定,凡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都要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并按照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申請手續,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承擔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責任;其次,《辦法》從衛生管理制度、人員健康狀況及培訓、場所、衛生設施等方面,分別規定了生產加工、經營、餐飲業和食堂等不同類別申請許可證的必備條件和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衛生許可時給予相應審查的內容;而且,還建立了食品衛生許可證監督檢查制度,包括衛生行政部門上、下級之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內部等,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衛生許可證發放和管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衛生行政部門將及時核實、處理;另外,還對食品委托加工行為進行了規定,特別是對受委托方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衛生要求,必須在產品上標注委托雙方的衛生許可證編號。